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302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健,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强志稳。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仪自监字[2019]第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山塘组退还非法占用的1664平方米(约2.5亩)集体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罚款3328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因被处罚人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苏1081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2020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仪征市大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说明》,内容为涉案地块为被执行人为大仪镇路南村建设的通村通组道路,镇政府承诺将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及时落实规划指标,积极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用地状态。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仪所在该《承诺说明》上盖章,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罚款已经缴纳。本院认为,大仪镇政府已作出承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仪所也盖章确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许翠华
审判员 张成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