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81行审22号
申请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仪征市万年北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海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强健,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仪征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大巷街道人民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强志稳。
申请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自监字[2019]第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仪征市河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仪自监字[2019]第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山塘组1664平方米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328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9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仪自监字[2019]第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010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仪自监字[2019]第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山塘组1664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6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328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雷
审 判 员 王庆斌
人民陪审员 邱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