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1692号之一
原告: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凤恬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受理。原告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