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16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申请人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