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1692号
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李从庆。
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凤恬路。
法定代表人:刘昕。
被申请人: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
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倍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祥生活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远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