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清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蔓建设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314号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蔓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瞿錶。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蔓建设工程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83.62元,由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