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0470号之二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然,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黎慧,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清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钧。
被告:赵云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云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辰
书 记 员 李雪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