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4号之一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3幢50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