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3幢50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原告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3年2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