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94号
申请人: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南莫镇建设路6号。
被申请人: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3幢50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欣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