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民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浦南镇310国道南侧26-3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成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49号新世纪商贸城1幢811室、8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6号产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红民,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江苏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卢澄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程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