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733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和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夏锐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60元,减半收取3338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