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贵兰窗帘门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3民初2315号
原告:*****镇贵兰窗帘门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经营者:赵贵兰,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
居民身份号码3208291964********,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街道马棚村10组15号。
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
洪泽区西顺河工业集中区76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周光罗,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广,江苏钟山明镜(淮安)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街道办事处浔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骆殿兵,该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亚,该校副校长。
原告赵贵兰诉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贵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广、被告淮安市**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变更原告为*****镇贵兰窗帘门市,同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窗帘安装合同纠纷。
原告*****镇贵兰窗帘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08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淮安市**中学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淮安市**中学教学楼竣工后,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窗帘,当时被告淮安市**中学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一同与原告的经营者商讨相关的面料、材质、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总价为50840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交付窗帘,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20000元,余款3084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其他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辩称,1、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并不能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起诉;2、从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看,约定2017年尾款付完,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法律时效内未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时效抗辩;3、***的权限问题,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被告***的权限为办理**中学维修工程报名投标等相关事宜,很显然并不包括施工阶段的代理,被告***已超出代理权限,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代理权限不予追认;4、明细单里面没有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不能认为是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行为。
被告淮安市**中学辩称,原告事实成立,愿意听从法庭的判决。
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16日,原告和被告淮安市**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此工程中包括教学楼中的窗帘制作和安装。被告淮安市**中学教学楼工程建成后,就窗帘的安装和制作,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和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学建筑承包代办人即被告***、被告淮安市**中学达成**中学新教学楼窗帘明细一,约定**中学新教学楼窗帘款总计50480元,其中:教室、办公室及各功能室窗帘共196面,每面235元,计46060元。五楼舞台帘:电动轨道2200元,普通轨道200元,布1680元,窗帘附件200元,眉头200元,计4780元。说明:**中学新教学楼窗帘是经教育局相关部门同意,由**中学相关领导定制用料款式标准,由建筑承包方承办付款,款项分5:3:2(即2015年50%、2016年30%、2017年20%)分期付给制作方(贵兰窗帘-赵贵兰)。注:2015年、2016年各还10000元,下欠30840元未还。后原告为被告淮安市**中学制作和安装了所需的窗帘。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窗帘款20000元,余款原告向几被告索要,几被告未能及时予以偿还,致使原告诉来我院。
另,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被我院受理破产清算。
上述事实,由到庭的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学新教学楼窗帘明细、介绍信、承诺书、银行流水加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能够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淮安市**中学将其新教学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该工程建设中包括窗帘的安装和制作工程。被告***作为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淮安市**中学新教学楼建设工程中的身份为建筑承包方代表,其和原告达成的窗帘安装和制作工程是代表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且也在发包方即被告淮安市**中学代表进行用料及款项的定制下达成的,而且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安装和制作窗帘工程结束后给付了部分款项,这表明是对被告***行为的追认,故被告***和原告达成的被告淮安市**中学新教学楼窗帘安装和制作工程是代表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其结果应由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受。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被告***超出代理权限、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代理行为不予追认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问题。原告虽然和被告***和被告淮安市**中学达成过欠窗帘款的付款方式,但在到期后,因未能给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淮安市**中学主张过权利,产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辩解超出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所欠款的偿还责任问题。原告和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窗栏安装和制作工程合同,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为30840元,对此欠款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8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原告起诉在本院受理破产清算之后,故原告要求承担逾期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系窗帘安装、制作工程款,被告淮安市**中学尚欠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能支付,作为发包单位,被告淮安市**中学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贵兰窗帘门市安装窗帘款30840元。
二、被告淮安市**中学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贵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贵兰账号:62×××26,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18,***账户:62×××00,淮安市**中学账号62×××9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林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秀菊
书 记 员 陈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反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