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洪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81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依据该文书: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13执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苏0813执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人民币442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26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划拨了**的银行存款40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冻结时间2021年3月19日,本案无法划拨。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登记信息。
3、经本院实地调查,在户籍地未查询到**的信息,未查询到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早已不经营,登记住所地已经没有该公司入驻,该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现已经进入破产审查阶段。
4、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表示意见。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442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婕
书 记 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