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9)苏民再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申请撤回对此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执10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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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贺志安
审判员 朱金平
审判员 黄海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丁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