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民初102号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62456572Q(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1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严道友,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