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翠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苏01**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 法定代表人金广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翠,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北门大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翠、**、***、***、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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