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苏01**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
法定代表人金广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翠,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北门大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翠、**、***、***、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