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可文、***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苏0111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7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9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可文,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严道友,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1-262号。
法定代表人严道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北门大街。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南京市浦口区锦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可文、***、**、***、***、高永树、严道友、南京海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春贵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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