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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溧水乾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7执730号
本院(2016)苏0117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完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将来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高 云
见习书记员 夏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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