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845号
上诉人南京溧水乾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溧水乾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经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溧水乾余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甫
代理审判员 付 双
代理审判员 吴 勇
书 记 员 刘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