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507号 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5KXD07K,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中心路88号总部经济园17幢A**28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5922727X,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银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1元,由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