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11民初2507号
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25KXD07K,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中心路88号总部经济园17幢A**28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75922727X,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银泉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1元,由原告南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