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微安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9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微安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海科路东段688号18栋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加平,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3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大微安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大微安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王果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