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异33号
案外人:**,女,汉族,1985年1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交环保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起,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顺敏,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饶红琼,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欧德彪,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中交环保高新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迟红宁
审判员 金 鑫
审判员 陈树年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