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峰,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93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