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祥,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峰,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93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5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二O二O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