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67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1: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工业集中区2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2: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