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09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37507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牛街6号。
法定代表人:朱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斌,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公司)、南京真建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109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天朗公司名下价值1951763元的财产。天朗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其名下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谷里支行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达到原告申请的1951763元的金额,且该账户已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故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除该账户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宁科学园支行账户(银行账号01×××06+000002)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江宁科学园支行账户(银行账号01×××72+999999)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账户(银行账号32×××1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