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759375076,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牛街**。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
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1民终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向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谈话。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726.13元,因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款项已被本院(2019)苏0115执1241号案件提取。
3、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小型汽车,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4、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执行到位32726.13元。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东东
审判员  刘建民
审判员  刘 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