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9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金牛街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锦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江苏天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0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苏 团
审判员 孟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