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6民初616号之二
原告: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秀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新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钢加工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97元,减半收取计422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98.5元由南京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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