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飞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1375号
原告:成飞,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商务中心)。
被告: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5943413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38626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飞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水务局、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宏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飞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飞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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