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霞,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财,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申请人:江苏贡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75943413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秀山**。
法定代表人:姜玉华。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名下价值2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南京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A×××××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财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南京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保全期限以法律规定的最长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耿 苗
书 记 员 汪敬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