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3执保1002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学山路107号1幢。
法定代表人:史桂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