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五环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8执2695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五环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向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7)苏0118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南京五环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但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后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将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查找不到。南京五环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全部知晓,亦未能提供南京葆洋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陈启胜 审判员  李基平
书记员  倪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