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财保1710号
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商业街SOHO4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24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874.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7874.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