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122号 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街SOHO4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大道北侧琵琶街坊中心综合楼7-151。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水发万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大道北侧琵琶街坊中心综合楼7-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发万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发万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43475.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山东恒安东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水发万盛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943475.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冠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