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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XX有限公司、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8135号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邹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