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8135号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邹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24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