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12012号之一
原告: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铜山区单集镇贺庄村。
经营者:梁德书,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山区学府路金泉商务中心南四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史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朱信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