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山区某某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358号
申请人: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铜山区单集镇贺庄村。
经营者:梁德书,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山区学府路金泉商务中心南四楼337室。
法定代表人:史秀明。
申请人铜山区**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元。案外人张东侠自愿用其所有的金贝庄园公寓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元。
二、查封案外人张东侠所有的金贝庄园公寓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信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