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巴城阳乐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3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阳乐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836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836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6日[经计算为19277.6元],以4836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从2016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3.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5.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述称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未有实际经营信息。 7.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经委托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2020年6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9.本院通过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释明其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时限及续冻手续办理要求(银行账户冻结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时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冻,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导致的相应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有效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836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836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尚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微信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
法官 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蒋淳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