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2028号
张峰与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峰工程款1032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045元,由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张峰将其在(2018)苏061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变更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挂号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信件被以“收件人不在原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 2、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7月6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原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被告知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两年多,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拘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经查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卷宗,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群因涉嫌犯罪已被刑事拘留。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终结本院(2018)苏061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审判员  杨 通
书 记 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