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02执2297号之三
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季群。
被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季群,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詹桂宏,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季群、詹桂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南通利园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汇入人民币200万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省枢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52604.9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078.57元,扣除本案被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还应当支付的人民币775536.50元(双方已经确认),余款人民币292542.07元转入本院(2017)苏0602执3599号执行案件(该案执行费52949元、执行款人民币239593.07元)。上述在本案中合计扣划人民币3828141.4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2772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775369.46元已经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2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