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612民初1292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季群,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3230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接XX区XX十总镇XX农路项目C标段工程,双方签订经济质量安全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该工程经竣工验收,且甲方已将工程款1012554.46元以及保证金4万元打至被告账户。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经济质量安全责任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范围为XX区XX镇XX项目工程C标段(工程项目),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管理;甲方按审定金额的1.5%向乙方净收取管理费等。
原告组织施工,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审计并交付使用。
2018年1月23、24日案涉工程发包方南通XX区XX镇人民政府分别将案涉工程款1012554.46元及保证金4万元汇至被告账户。
2018年1月2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给原告工程款1032303元所在开户江苏银行转账支票,后银行未能兑现。原告索款无着,遂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个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而挂靠被告对外承包施工工程,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原告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作为被挂靠单位,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义务,但被告作为承包人已收取发包方所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亦与原告结算并开取转账支票同意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也应依法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323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045元,由被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支,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0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