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02民初5134号
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0702室。
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群。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施卫标。
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群、***、**、***、***、施卫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