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28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季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3714194元;2、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655039.4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6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1514元,由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9154.55元。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含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2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2019年3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作终本谈话,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059154.55元未能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严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