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蒋立成,***与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9)陕01民终1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立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克委,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生态区居易木业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内北区2排10号。

经营者林伟滨,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矿山路锦城四季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贾英慧,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文静,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天香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大贵,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蒋立成、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生态区居易木业经销部、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4元(蒋立成、***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一九年 

 

书 记 员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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