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立成,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克委,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易木业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50号内北区2排10号。
经营者林伟滨,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矿山路锦城四季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贾英慧,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文静,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天香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凤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隽巍伟,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大贵,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蒋立成、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居易木业经销部、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了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4元(蒋立成、***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审 判 员 宋 亮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员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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