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6号3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涛,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路8号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6号天香花苑6幢6-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凤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0号19幢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璐,江苏今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沈阳路西侧、樱花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平川,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九鼎劳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和事实,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4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鑫霸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41元,上诉人江苏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4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