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207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展示中心1028C1室。
法定代表人:迟建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749.6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沈 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