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0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大新镇阳光家园14幢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盘中,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同凯,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展示中心1028C1室。
法定代表人:迟建兴,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0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禹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49.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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