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178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被告:江苏东某工程建设行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杨某某、江苏东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