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3261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锦润路19号10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6R。
法定代表人钱晓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碗平,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举,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1号1号楼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42D。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庙村外四组。
法定代表人葛顺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常州市中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顾海斌
人民陪审员  黄亚华
人民陪审员  林丽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程